首尾條文

法規名稱:
一、目的:
    為辦理內政部消防署核發工作獎勵金細部支給要點所定內政部消防署
    工作獎勵金核發標準細目一覽表中,有關重大爆竹煙火之獎勵金核發
    ,爰就核發金額明定發給原則,以利遵循。
三、其他:
(一)執行取締重大爆竹煙火案件,過程艱辛或特別出力且著有績效者:
      經專案奉核後,在不超過獎勵金上限原則下,得從優獎勵。
(二)爆竹煙火半成品及原料之重量均視為成品之重量計算。
(三)執行內政部或內政部消防署專案計畫之取締案件,獎勵金另依專案
      規定核發之。
(四)申請核發獎勵金案件應於案件結束後當年度三個月內提出,逾期不
      受理,有關時間計算規定如下:
      1.依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取締案件:以移送警察機關
        或該管地方檢察署之日開始起算。
      2.依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六條以外規定取締案件:以開具處分
        書之日開始起算。